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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出新规

近日,国管局发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据了解,这是首次以部门标准形式,明确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指南》提出,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工作人员离岗、资产业务人员更换时,应对个人名下资产盘点交接;探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的监管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相关内设机构的组织实施责任和资产使用保管责任。

对盘亏资产要分清责任

在具体工作程序方面,《指南》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可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保管)等部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明确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资产范围、内容、盘点表单和清查盘点报表等。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财务账簿进行整理,保证账簿记录的完整性,按照盘点基准日核对资产和财务账务,并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备查。涉及到其他单位资产存放在本单位的,应当标明,涉及到本单位资产存放在其他单位的,采取发送函证等方式确定盘点事宜。

盘点工作人员应当清点核实固定资产,及时填写盘点表单,确保资产全覆盖,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单中注明。

实地盘点结束后,整理固定资产实地盘点情况,将盘点情况与资产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查明原因,做出说明,有需要的应提供技术鉴定资料。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确认最终盘点结果,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查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档案管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按规定认定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责任认定和处理

《指南》规定,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清查盘点工作组可会同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落实责任人,结合保险赔偿、当事人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并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损失金额可结合资产账面净值确定,未计提折旧的,可参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净值;已计提完折旧的,以不少于资产账面原值 1%确定损失金额。

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和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实际,合法合规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保障措施

《指南》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内容。如须提供鉴证报告或技术支撑,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清查盘点专业服务。鼓励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据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资产管理体系,为清查盘点工作提供支撑。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出入库、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等工作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与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衔接的工作机制。

据国管局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规范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指南》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有针对性地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基础性工作作出规范,也是实践“标准化+”理念提升各类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管理水平的新样板。

来源:中国机关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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