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给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定义,即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理解这个定义,需着重把握:
    第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进拥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其终极所有权还属于国家。《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监管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理、配置和调剂,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事业单位账面记录的资产,为单位可以占有、使用的资源,有关资产应凭证齐全,产权产籍明确。
    第二,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资源有很多种,除经济资源外,还有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其他各种资源。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只能是一种经济资源,且必须是可以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也是一样。
    第三,关于“总称”。17号文件中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定义为“……的总和”,《办法》中改为“总称”的表述。原因是: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本身来讲,当作为统计口径时,指的是“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接近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指的所有者权益,可以用“总和”;但当其作为管理的对象时,则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资产,应用“总称”。
    之所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管理对象能落实到具体的财产,主要是其资产初始来源与企业存在着明显区别。事业单位尽管目前资金来源渠道已经多元化,财务会计上实行统计管理和核算,从资产形式上看其资金来源也不一定是财产资金,但其初始投入全部是国有资产,因此除债权人外,只有国家和经国家授权的部门才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行使主张权力。所以,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仅是权益的数量概念,而且可以落实到具体的财产。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通过对各项资产的具体监管来实现的。
    第四,关于“国有资产”与“国有(公共)财产”。定义的最后一句“即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点出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质。实际上,财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而资产是就其会计学上的原始内涵来讲,指的是能以货币计量、能产生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由于事业单位资产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财产”的提法应当更为准确,采用“国有(公共)财产”概念能够较好地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与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区别,为合理界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有效实施管理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同时,为了表述严谨性,《办法》就其内涵与国有(公共)财产做了衔接,指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本文转载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财政部教科文司编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问答》第28-30页,文章的转载只为学术交流,如不同意转载,敬请有效告知,本站立即删除。)